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试点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的通告 (2020年第80号)
发布日期2020-12-21 浏览 40309 次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和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积极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电子化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试点启用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2020年第80号
发布日期 :2020-12-18 生效日期 :2020-12-18
有效性状态 :现行有效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告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提高食品经营许可便利化和信息化水平,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积极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电子化工作。经研究决定,在石家庄市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试点启用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
一、2020年12月20日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含新办、变更、延续、补办)发放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包括正本、副本。
二、2020年12月20日前已领取纸质版《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主体或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获得批准后,均可登陆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或“冀时办”APP,进入用户中心,在“我的证照”菜单中查看、下载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并可根据需要自行打印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
三、在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试行期间,纸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可根据申请人需要同步发放,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的,允许食品经营者以电子形式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允许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电子证书打印件。
五、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单位,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许可业务时,无需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六、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的,其电子许可证书同步注销,食品经营者应从注销之日起停止使用电子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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