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科便函〔2014〕60号
发布日期2020-06-16 浏览 52419 次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科便函〔2014〕60号
【发布日期】 2014-06-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文件要求,全面掌握系统内检验检测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基础情况,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菌毒种保藏与提供的监管,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我司组织开展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生物安全情况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等活动的地市级及以上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
二、调查方式
本次调查采用网络在线填报方式,填报时间为2014年6月23日至7月23日。请相关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登陆“全国食药监检验检测机构信息直报系统”填写《实验室生物安全信息情况报送表》,账户和密码可加入“信息报送系统在线支持”QQ群(群号为281442025)进行查询,直报系统网址为:http://211.160.76.91/login.aspx。
三、调查内容
主要包括从事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实验活动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生物安全组织管理基本信息,以及机构内各生物安全实验室的病原微生物使用情况、认证认可及备案情况、人员情况、建筑情况、生物安全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详细信息。以上信息均按填报时间截止前的实时数据进行填报。
四、组织实施
(一)本次调查委托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信息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和数据汇总、统计、分析工作,并在数据报送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二)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配合开展调查工作,组织本省系统内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如实填报数据,并做好用户核对、数据审核与上报工作。请于7月31日前完成报送。
五、有关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 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通过调查摸清底数,掌握实验室生物安全基本情况。
(二)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准确及时上报数据。
(三)各填报单位要确保填报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可靠。
(四)填报表分为两个部分,机构基本信息部分由检验机构统一填写;实验室详细信息部分根据机构内设生物安全实验室数量,每个生物安全实验室填写一份信息表。
(五)调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司或中检院信息中心联系。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总局科技标准司联系人:许慧雯,曹晨光(010-55602456带传真, 010-55601638);
中检院信息中心联系人:胡 康(010-67095762,67015256传真),hukang@nifdc.org.cn。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201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