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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金凤区检察院对一起食品安全领域案件提出1228万余元惩罚性赔偿金获法院判决

发布日期2020-12-10   浏览 31340 次

       近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金凤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杜某某、王某某、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杜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6万元;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三名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杜某某、王某某分别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支付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款人民币1228.56602万元、538万元,杜某某、王某某、王某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

       杜某某自2015年开始,通过网上购买左旋360减肥咖啡进行销售。2016年10月左右,杜某某在淘宝网上从他人处购买左旋360咖啡成品及咖啡原料等,冒用广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左旋360咖啡标识及相关资质,以“唯卡蓝”标识作为自己销售产品的品牌。2017年初,杜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用金凤区西沙窝一处院落作为生产点,购买食品分包机、铝箔袋等设备,将他人发来的咖啡成品和原料进行分包加工。自2017年4月,杜某某又联系到王某某购进咖啡散料,以其自创“唯卡蓝”标识的包装材料,分包加工、销售“唯卡蓝左旋360咖啡”,并委托第三方加工“唯卡蓝纤维素”“唯卡蓝酵素”等减肥产品进行销售。为扩大销售规模,杜某某通过微信宣传的方式推广减肥产品和效果,并建立微商团队进行分级代理销售扩大销售规模,期间还组织代理商到海南旅游,借此推介产品。经杜某某的网络销售渠道共向宁夏、陕西、广东等全国众多消费者销售,部分消费者服用后出现口干、心悸、生理期紊乱、性功能障碍等不适症状。王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河南省郏县薛店镇胡村一废弃的养猪场作为生产点,购买搅拌机及咖啡纯粉、葡萄糖、奶粉、植脂末等原料,混合生产出咖啡拌料,用标识为动物饲料的编织袋分装后通过快递公司销售给杜某某等人。在销售过程中,王某某指使王某将咖啡原料发运给杜某某等人。经鉴定,公安机关从杜某某的加工窝点查获的“左旋360咖啡”减肥产品、咖啡成品(散装)、白色粉末等物品中检出西布曲明、酚酞等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杜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金额12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王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13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明知王某某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而为其提供帮助,其行为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杜某某、王某某、王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起案件是金凤区检察院办理的食品安全领域提出赔偿金额最大且被法院判决支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因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公益造成的损害赔偿,通过巨额惩罚、巨额赔偿等加大和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犯罪分子“痛到不能再犯”。
       检察机关希望通过此案,告诫一些食品生产者、经营者要依法经营,增强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把食品安全、诚信经营摆在第一位。下一步,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将持续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办案力度,办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0-12-06

来源:金凤检察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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