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决定》解读:中国加快推进生态文明
发布日期2019-11-11 浏览 19512 次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近日全文公布。
专家指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心已经从污染防治为主转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并重。四中全会的《决定》,对今后开展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但生态环境保护依然任重道远。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接受中新社记者采访时指出,《决定》首先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紧接着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以及坚持的原则,就是要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对于《决定》提到的: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守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刘金龙认为,建设生态文明,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革命性变革。实现这样的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
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吴舜泽表示,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需求”,吴舜泽说,小康全面不全面,生态环境质量是关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本含义就在于,在人与自然的互动中,首先要约束人的行为,将经济活动、人的行为限制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能够承受的限度内,取之有时、用之有度。
“《决定》与当前的生态环保新形势紧密结合,现在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但还面临着生态修复、自然资源保护产权、生态保护红线、国家公园保护等问题”,常纪文说,这些都与生态保护和修复密切相关,与自然资产管理相关。就是说当前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心有所转化,已经从污染防治为主,转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并重。
《决定》指出,“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常纪文说,这些表述说明,生态文明建设,也要按照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党委领导、党政同责。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环保工作中的一些有效举措也写入《决定》之中,如“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这些都是管用的、有效的措施,就是要把这些措施制度化”,常纪文说,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突出了重点、有效、管用的原则。对今后开展和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于各地如何落实《决定》要求,常纪文说,在地方调研时发现,一些地区转型升级成效不大,主要原因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不强,即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能力不强”。
常纪文就能力建设提出三点建议:其一是各地以解决本地生态文明问题为导向,提拔任用一批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其二是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其三是加强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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