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 第15号〕
发布日期2021-04-01 浏览 28455 次
核心提示: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豆制品、蜂产品、肉制品、水产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等13大类食品344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豆制品、蜂产品、肉制品和水产制品等8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检出非法添加物质、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等。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取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豆制品、蜂产品、肉制品、水产制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和特殊膳食食品等13大类食品344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食用农产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豆制品、蜂产品、肉制品和水产制品等8大类食品11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检出非法添加物质、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等。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市场监管总局已责成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甘肃等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核查处置,查清产品流向,督促企业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企业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开,并向总局报告。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检出非法添加物质问题
(一)京东大众健康营养保健专营店(经营者为广东大众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银杏沙棘茶(代用茶),咖啡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京东秦汉营养保健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西秦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湖北省武汉万松堂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肚子茶(代用茶),咖啡因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淘宝网祁记海鲜干货(经营者为山东省胶州市哲汤惠日用百货店)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锦河食品加工厂生产的即食海蜇丝,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天猫家有仙果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阳江市豫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无锡发财娃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兰花豆(牛汁味)(炒货),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沈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小矮熊京东自营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京东广臻贸易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甘肃省武威小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矮熊枣花蜜,氯霉素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海南省海口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金龙店销售的、来自广东省深圳市王秦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豇豆,甲基异柳磷残留量、克百威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三)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曲靖子午路分店销售的、来自云南省玉溪浩然商贸有限公司的黄瓜,经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检验发现,其中氧乐果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沃尔玛(云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曲靖子午路分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四)海南省三亚第一市场冯正梅蔬菜摊位销售的芹菜,毒死蜱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四、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问题
(一)天猫六味魔方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四川六味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四川六味魔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省绵阳川富农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辣风干香肠,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淘宝网李二妮豆腐干(经营者为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龙晟食品厂)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龙晟食品厂制造的豆腐干(麻辣味),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拼多多黔山记(经营者为贵州神粮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贵州神粮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贵州味哆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黔山记切片型马铃薯片(奥尔良味),酸价(以脂肪计)检测值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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