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解读《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7-08-22 浏览 14959 次
新发布的《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对于我国履行环保国际公约、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如何理解、实施该标准,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我国是世界最大的电池生产国和出口国。其中,锌锰电池出口量超过60%、二次电池出口量超过65%、太阳电池出口量超过90%。同时,随着汽车、电动车、通信等行业的快速发展,电池行业在我国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电池行业是重金属消耗和排放重点行业。近年来,重金属污染事故频发,国家印发了《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等文件,全面强化对铅蓄电池生产等涉重金属行业的环境监管工作。目前,我国电池行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准入门槛低、针对性不强,有必要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排放标准,提高行业环境准入门槛,为此环境保护部决定制定《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2、《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如何提高了排放控制要求?
一是总体收紧了污染物排放限值,包括现有和新建电池企业铅、汞、镉、镍、锌、锰、银等污染物排放限值,以及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二是增强标准可操作性,明确了不同类型电池企业应重点控制的污染因子;三是体现总量控制原则,设置不同类型电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四是进一步强化了标准的适用性,删除了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规定;五是增设了适用于环境敏感地区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处于什么排放控制水平?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设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严于现行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也比部分现行地方排放标准严格,相当于发达国家平均控制水平。在重金属累积污染严重的地区,有必要制定实施更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或通过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方式设置更加严格的控制要求,为此标准明确规定:“本标准是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4、《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预期将带来什么成本、效益?
实施本标准后,预计每年电池行业废水排放量可减少70万吨;COD排放量可削减448吨;水中铅、镉排放量分别削减3.74吨、0.04吨,大气中铅排放量削减15吨。相应地,电池行业需要增加环保投入,新增环保投资约16亿元,年运行费用2亿元。从控制重金属污染、促进电池行业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角度看,预期环境效益和投资强度是合适的,达标成本是电池行业能够承受的。当然,一些技术工艺落后、污染严重,靠“环境红利”生存的企业将被淘汰。
5、电池行业有哪些可行达标措施?
企业应采取全过程控制的措施预防和削减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原料方面,通过原辅材料替代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在产品方面,通过改变产品结构(如研发应用推广铅炭电池)减少铅等重金属消耗以降低污染物排放;在工艺装备方面,通过采用内化成、自动化装配等技术降低原辅材料消耗和污染物产排污负荷;在污染治理方面,通过废水深度治理及回用、废气多级处理等技术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在环境管理方面,通过加强环境监督监测、完善管理制度等措施降低环境风险、遏制重金属污染事故。
6、新标准为什么增加关于企业周围环境质量监测的规定?
重金属污染物能在企业周边的人群、土壤、水体中富集,具有长期性、累积性、隐蔽性、潜伏性等特点。即使企业达标排放,长期累积也会对周围土壤、植物、人群造成一定的污染,从而引发污染事故。发现环境问题,解决累积性环境污染的基本手段是加大环境监测力度。《国家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相关地方政策法规均提出了加强企业周边环境重金属监测要求,近期环境保护部出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对建立企业自行监测与报告制度提出了要求,其中的基本性、原则性规定纳入本标准。来源环境保护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