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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6-16   浏览 54974 次

【发布单位】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4-09-16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ubfda.gov.cn/zxbw/gztz/jt/17119.htm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分局、食品监督分局:
行政处罚案例是执法活动的真实写照,是法律规范与执法实践密切结合的产物,体现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的理念和能力。多年来,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办理了许多成功案例,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需要进行总结和提炼,以指导今后行政执法工作。为正确适用《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全面反映全省系统执法状况,交流各地办案技巧与经验,省局决定组织编写《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选编》。现面向全省系统征集行政处罚案例,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征选的条件与范围
选送的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指导性。案例主要从基本案情、证据收集、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制作、执法经验、执法技巧等方面对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工作有示范、指导意义。
各地原则上从2011年至今已经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中选择典型案例,案例的专业类别不宜单一,要涵盖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四品一械”各个环节不同性质的处罚案件,如食品生产处罚案例、食品流通处罚案例、餐饮服务处罚案例、药品生产处罚案例、药品流通处罚案例、医疗器械处罚案例等等。各地办理的由国家总局、省局交办或督办的行政处罚案件务必编写案例上报。市州局报送案例3-5个,县(市、区)局报送案例1-2个,多报不限。对选入《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选编》的案例编写单位或个人将给予适当奖励。
二、编写要求
案例按照“标题”、“作者(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案情简介”、 “办案体会”、“法理评析”的体例进行编写。案例应当语言简洁,条理清晰,与评析内容相关的案情经过、证据等要素应当在案情简介中全面、翔实地描述;评析的论点应当明确,法律依据应当充分、准确,论证应当逻辑缜密,涉及当事人名称或商业秘密的,应当使用化名或隐去。案例的字数原则上不超过2000字。
三、案例的上报及复核
各地要高度重视行政处罚案例编写工作,认真组织业务能力强的相关专业人员精心撰写案例进行评析。请各地于10月30日前将案例的电子版报至省局政策法规处。省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的案例评析进行复核完善,并从中选择优秀案例编印成《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选编》,供全省系统执法人员学习和借鉴。
联系人:余兵
电 话:027-87111526
邮 箱:2102196118@qq.com
附件:行政处罚典型案例编写范本
2014年9月1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浠水县某中学食堂使用超过期大米案
(作者:张某,单位:浠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
案情简介:2012年5月26日,浠水县局执法人员来到浠水县某中学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仓库内“金源”大米28包,每包净重25公斤,生产日期为2012年2月18日,保质期为3个月,生产厂家为浠水县某米业有限公司,厂址湖北省浠水县某某街37号。经查,该大米由该校食堂2012年5月8日进购,一共进购80包合计2000公斤,进购单价为每包75元,入库以后只用了52包,合计1300公斤。执法人员当即复印了有关该批次大米进购台账及采购发票。台账及索票显示该大米的进购时间是2012年5月8日,数量2000公斤,价格6000元。执法人员找到分管食堂并负责采购的周某主任,询问2012年5月17日以后到我们检查的时间内该学校食堂有没有进购大米,周某主任承认使用了过期大米的事实,并指示食堂事务长王某及仓库管理员李某全力配合执法人员的工作。执法人员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最终得知该校进购大米是由周某主任打电话通知供应商供货,由李某验收入库,2012年5月8日,李某刚好请假未上班导致临近超过保质期的大米未经验收便入库,后来虽然在台账上填写了生产日期,但是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人再注意大米的保质期限;该批次大米于2012年5月10起开始使用,截至2012年5月26日,已使用1300公斤,按照出库记录,实际从5月17日至5月26日期间,该食堂已使用该超过保质期大米700公斤。2012年6月8日,浠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浠水县某某中学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浠水县某中学接受处罚,自觉履行缴纳没收款及罚款合计6300元,至此本案结案。
办案启示:通过本案的顺利结案,体现了食品安全执法的力度,在社会上树立了正面的影响,执法人员办案的严谨工作态度,也同时震撼了违法经营者,打消了对违法行为避重就轻的侥幸心理,从而更加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过程。同时,也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对执法人员更高的要求,要求执法人员不断的提高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在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一切食品的生产、采集、收购、加工、储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都被定为食品生产经营,一经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都可以进行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只是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才能进行罚款处罚,对于库存的不能证明在使用的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法应该是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在拒不改正的情况下才能进行罚款处罚,而大部分经营者都不会承认自己使用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这样就加大了执法人员的办案难度,所以,就要求执法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做到更加用心、细致;就要求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更加全面;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的威慑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才能更大可能的保证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不出问题。
在本案中,也体现了食品采购台账记录及索证索票制度的重要性,自从索证索票及登记制度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款以后,我们要求每一家食品经营单位必须要建立台账及索证索票制度,在本案中如果浠水县某中学没有建立台账及索票出库记录,则我们就不可能找到该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大米的直接证据证明该单位的违法行为。
当然,通过本案,也暴露了监管部门平时工作不够到位的环节:对监管的餐饮服务单位的培训工作不到位;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制度落实情况不到位。我们平时的工作只是浮在表面,只是要求被监管单位该制定哪些制度,而没有具体落实到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本案中就是因为浠水某中学食堂没有落实食品采购验收制度而造成的。制度形同虚设,只是应付检查的情况普遍存在,作为监管部门,我们应该加大力度督促各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好各项制度,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法律评析:看罢这个浠水过期大米案,本人真诚地向该案承办人我的基层同仁致敬!一则承办人的一颗责任心、一份执着追求,令我感动;二则承办人坚持自己的观点、不与领导随声附和的做法,令我敬佩;三则承办人以自己的专业技巧、执法技能,查清事实真相,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处罚,正义得到实现,法律权威得以显现,使过期大米得以销毁,有效防止危害青少年的发生,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令我欣慰。这就是我们从事食品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的价值追求,就是我们虽然身处平凡岗位,却能拥有保一方平安的成就感!其四,我由此想到,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及其周边餐饮、建筑工地食堂,其就餐群体相对弱势,我们是否更应该加强巡查,现实的国情社情,我们不能完全指望商业自律,必须严格法治并辅以道德引领来构筑食品安全防线,我呼吁我的同仁,通过本案的查处,我们应当有所启迪,作为人民公仆,理应以我们的责任之心,仁爱之心,守护孩子们、农民工兄弟们的饮食安全!
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定性准确,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条正确。如果吹毛求疵的话,也有一些不足,比如调查经过中一些查证的案件事实应当写在案情介绍里,又如对于已经确认的过期大米,依法应当就地查封或者异地扣押,还有从法律专业角度看案件,不能说直接证据才能定案,其实间接证据只要能形成证据链并合理排除其他可疑结果,也是完全可以据此定案的,本案若找不出直接证据,应该说是有很多途径调查取证,构成有效的证据链的,但是综合全案,瑕不掩瑜,本人深信,本案承办人有一颗责任心、一份执着追求,今后不断地学习实践,一定会精益求精,做得更好!(点评人:范绪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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